红斑狼疮为系统性疾病,遗传因素遗传是红斑狼疮发病的重要因素,具有红斑狼疮遗传因素的人,一旦遇到某些 环境中的诱发条件,就会引发该病,标准的治疗药物有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具体治疗方案应该遵循临床医生的指导意见的。
系统性红斑狼疮属于结碲组织病,是一种累及多系统、多器官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主要临床表现除皮疹外,尚有肾、肝、心等器官损害,且常伴有发热、关节酸痛等全身症状。 在治疗上应除去各种诱因,另外西医主要是针对累及的不同器官进行对症治疗。现在您的情况明显是已累及肾脏,称为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是系统性红斑狼疮里表现较严重的一种类型,如果治疗不当容易导致发展为肾功能不全,我院“非激素非透析免疫复肾四联疗法”,结合高科技基因技术处理后的“冬虫固本”系列经典方药,在修复肾脏基底膜的同时,清除血液中的免疫因素,减少免疫复合物的生成及沉积,药物的活性物质通过血液循环可以直达肾病病灶,清除病因,修复受损肾脏,恢复肾功能,由肾脏受损引起的症状就可以自然而然的消失
红斑狼疮为系统性疾病,标准的治疗药物有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激素和免疫抑制剂但是种类很多,根据个体状况不同及病情活动程度不同有不同的剂量和种类选择,应当去风湿免疫科就诊并尊医嘱系统长期的治疗。
由于本病病因不明临床表现变化多端,累及的组织和器官较多,病情复杂 1.局部疗法 ①皮质类固醇的外用;②皮质类固醇如羟氢氟化泼尼松或醋酸氢化考的松混悬液1~2周注射一次,可注射8~10次;③液体氮或CO2雪冷冻疗法。 2.内用疗法 ①抗疟药如氯喹等氯喹有防光和稳定溶酶体膜,抗血小板聚集以及粘附作用,口服开始剂量为0.25~0.5g/d病情好转后减量;②酞咪呱啶酮,剂量为200~300mg/d;氯苯酚嗪;③中药六味地黄丸加减,大补阴丸或雷公藤制剂等
红斑狼疮为系统性疾病,标准的治疗药物有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 红斑狼疮患者有必要长期查看病情,避免过多的紫外光暴露,使用防紫外线用品,避免过度疲劳,注意控制高血压,防治各种感染. 红斑狼疮分轻型与重型,如是重型应继续给药,直到完全痊愈.
红斑狼疮为系统性疾病,标准的治疗药物有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激素和免疫抑制剂但是种类很多,根据个体状况不同及病情活动程度不同有不同的剂量和种类选择,应当去风湿免疫科就诊并尊医嘱系统长期的治疗。
红斑狼疮为系统性疾病,标准的治疗药物有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
你好,你爱人的情况是有结缔组织病的情况。也叫风湿免疫病的疾病。现在的检查还不能支持红斑狼疮的疾病,但硬皮病、干燥综合症等情况是可以 有的。此病的情况可以到正规医院的风湿免疫科进行治疗。
你好,你的情况是系统系红斑狼疮疾病的发作期,是需要调理用药的,一般是采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可以配合免疫制剂进行治疗。
红斑狼疮治疗原则:1.向患者解释病情,增强治疗信心,定期复查,活动期注意休息,避免感染,预防接种、妊娠和手术; 2.避免太阳光或紫外线、强烈光电及X线照射,采取防光措施,忌用有感光性药物如磺胺类,克尿噻,酚噻嗪等药; 3.避免过劳,多注意休息,宜吃高热量易消化食物; 4.内服药一般盘状者采用氯化奎宁或小量皮质激素,维生素c等治疗。系统性者则应首选皮质激素,且应足量和持续应用,必要时采用免疫抑制剂和雷公藤。对有多脏器损害、症状严重且对皮质激素疗效差者可考虑用血浆置换疗法; 5.外用疗法可用皮质激素软膏,奎宁软膏等外搽; 6.支持疗法及各脏器病变的对症治疗。以全身症状为主的系统性红斑性狼疮应到内科医师处诊治,以免贻误病情。用药原则:1.盘状红斑狼疮及亚急性皮肤型红斑狼疮可选用抗疟药氯奎、雷公藤、反应停及小剂皮质激素等。
你好: 建议最好具体结合临床医生,要正规治疗。中医也可以去看,去正规中医诊所看,中医治疗还是可以辅助一些西医治疗的。
红斑狼疮为系统性疾病,标准的治疗药物有激素及免疫抑制剂,是一种需要长期治疗的疾病。建议正规三甲医院就医较妥的,可以就近选择。
红斑狼疮是热毒侵入人的五脏六腑,对人的各脏器造成严重损害的一种系统性疾病,本病西医治疗,只可采用激素药物控制缓解,无法彻底根治,部分患者因得不到彻底治疗导致生命危险,建议患者考虑采用古方中药对症治疗,是完全可以治愈的.
你好,考虑患者情况病情比较重,身体其他疾病不允许手术治疗,建议可以到中医科配合主治医师应用中草药辩证治疗看看。
你好; 不会传染。系统性红斑狼疮是一种累及多个器官、病程可有缓解和发作交替进行的慢性疾病,其症状主要有发热、关节痛、红斑、大量脱发、白细胞减少等。本病大多见于年轻女性,我国发病率约为十万分之七十五。病因至今尚未完全搞清,但据推测,本病的发生与遗传、免疫失调、内分泌异常及环境因素有关,至今也没有针对病因的治疗方法。该病为自身免疫病。
您好 孕前孕期用药,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谨慎安全用药 不同时间用药产生的后果不同:在卵子受精后1周内用药,受精卵尚未种植在子宫内膜,一般不受药物影响;如受精1-2周内用药,受精卵已种植于子宫膜,但组织尚未分化,药物产生的影响除流产外,并不引起致畸,属安全期。故在孕前或孕早早期服用了一些药物对胎儿不会有太大的影响,不必过分担心,也不必因此作人工流产。受精后3-8周(停经5-10周)是胚胎各器官分化形成时期,极易受药物等外界因素影响而导致胎儿畸形,属“致畸高度敏感期”。在此时期不必用药时坚决不用,包括一般保健品、滋补药。可用可不用的,或暂时可停药的,就不用。如必须用药,一定要在医生指导下谨慎安全用药。如继续妊娠,可在怀孕16-20周进行产前诊断(包括B超),进一步了解胎儿生长发育情况及排除胎儿畸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