肺结核多由结核分枝杆菌在空中飞沫传播,并经由呼吸道侵入肺内,宿主90%无明显症状,结核菌能在静止状态下存活较长时间。
结核分枝杆菌通过呼吸道侵入肺内,当免疫受损或者患有其它疾病宿主会出现低热,咳嗽,胸痛和体重下降。肺内原发感染灶常出现在肺中下部,可以是巨噬细胞通过淋巴传播,也可以是血液系统向全身播散。病原体可能存在于肺,肝,脾,脑膜,骨关节,淋巴结,生殖器乃至胎盘等部位,1~3月后宿主可能出现免疫反应,肺部或其它部位原发灶被治愈,吸收,纤维化和钙化出现,病灶被治愈,但是之后结核分枝杆菌仍然可以在机体内存活数年,当宿主免疫力较低时结核分枝杆菌会重新活跃起来,病灶重新变为活动状态。
妊娠合并肺结核的常见症状:常有低热、咳嗽、消瘦、乏力、食欲差等症状,以及血沉快,肺部检查有浸润或血性播散病灶,痰检查结核菌阳性。其中病灶较广泛的 中、重度患者,妊娠与分娩均能促使结核病情恶化,特别是重度而又未经抗结核治疗且又无产前检查的孕妇,妊娠和分娩将使病情加剧甚(或)死亡。
1、加强产前保健:多数患者在孕前已明确诊断而及时治疗,妊娠均可获良好结局,如健康教育及孕期保健的重要性未被普遍重视,个别肺结核重度患者,一旦怀孕可发生不良后果。 2、播散性或纤维空洞型肺结核未经治疗者,应在孕6~8周内,行人工流产术后,经治疗病情稳定后再妊娠。 3、药物治疗:妊娠期已不主张应用链霉素。Dnider等1980年指出,在206例孕期应用链霉素治疗肺结核患者中,其婴儿有34例有听神经受累致使有听力减退或完全丧失,所以在孕期不可再使用链霉素治疗。 孕期结核病的第一线药物为异烟肼(INH)、乙胺丁醇,如再加用维生素B6则可防止INH对胎儿潜在的神经毒性,所以INH与乙胺丁醇在妊娠各期为首选药。第二线药物则以利福平,氨硫脲或卡那霉素为主。利福平在孕16周以后使用则更安全。用药的疗程为病情基本控制后,再继续应用1~1.5年。对于伴有高热、毒性症状明显的患者,可用对氨水杨酸12g加于5%葡萄糖液500ml中,每日静脉滴注,持续1~2个月;待病情好转后,再选用联合抗结核药物治疗。 4、产科处理 (1)孕期处理:凡是病情可以妊娠者,抗结核治疗和孕期保健必须同时进行。对严重患者应在结核病疗养院或家中对她们行孕期保健检查,特别注意精神安慰和鼓励,消除思想负担,有利防止高血压等妊娠并发症。 (2)分娩期的处理:产程开始更注意热能的供应和休息,防止由热能供应不足或精神紧张而引起的宫缩乏力。第二产程多需产钳或胎头吸引器助产,以免疲劳过度使病情加重。如需剖宫产者,均行硬膜外麻醉为妥。产后注意出血感染。 (3)产褥期的处理:对于活动性肺结核产妇,必须延长休息和继续抗结核治疗及增加营养,并积极防治产褥期感染。新生儿应与患母隔离,并及时接种卡介苗。如果产妇为播散性肺结核患者,则其婴儿需用INH每日15~20mg/kg,持续1年;如果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及胸片均阴性,则可用卡介苗;如皮肤试验阳性而胸片阴性,则需继用INH1年;如皮肤试验及胸片均为阳性,则需另加他抗结核药物。 必须注意的是如遇有产后原因不明的发热,不能以宫内感染解释,则应考虑是否有肺结核病灶的扩散,应进一步行胸片检查,明确诊断。
孕产期由于自主神经调节失调,体内内分泌及代谢功能紊乱,机体免疫力降低;加之卵巢激素增加,肺呈充血状态;甲状腺功能亢进,代谢率增加,能耗增加;血液中胆固醇增高等,均有利于结核菌在肺内生长、繁殖,为肺结核病发生及恶化奠定了基础。妊娠期肾上腺皮质激素分泌显著增多,从妊娠第12 周即高于未孕者,以后进行性升高,至分娩时可增加3 倍,此期间毛细血管通透性增加,T 淋巴活性降低,使机体内结核菌易于由淋巴系统扩散至血液循环,而引起结核播散,导致妊娠期和产褥期合并肺结核患者同时伴有肺外结核。
肺结核是由结核杆菌引起的慢性肺部感染, 咳嗽、胸痛、咯血、潮热、盗汗、消瘦、血沉增速为其主要临床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