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生病需不需吃药、要不要打针是医生经过诊断后才能下结论的,患者需要相信医生,如实讲述病史、不适等情况,以便医生作出准确诊断,而不是自行诊断求药,干扰医生的判断;医生也不能迫于压力或碍于情面,一味听从患者的要求,而忽视诊疗规范。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诉讼案,教训深刻。
事发经过
2015年1月22日晚,上杭某学校保安吴强(化名)在门卫值班时出现呕吐并呼吸困难,便前往当地张平(化名)开的诊所就诊。
因为经常感觉气短胸闷,且有过哮喘病史,吴强凭借着自己的直觉认为是哮喘又发作。吴强进了诊所就对医生张平说:“张医生,给我来瓶舒喘灵气雾剂喷一喷,感觉气喘,呼吸太困难了。”
当时张平医生正忙着接诊其他患者,也没问吴强晚上吃了什么东西,之前有什么不良反应,就大概认定他是哮喘发作,立即从药柜取了一支舒喘灵,并帮吴强喷了一下。
随后发生的事情,让所有人惊呆了。也就过了十几秒,还未等药物发挥效力,吴强便慢慢低头,双腿无力,顿时休克晕倒在地。张平吓坏了,立即对吴强做心肺复苏术,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虽然上杭县医院120医生抢救,但是吴强还是死亡了。
吴强的死引发了纠纷。吴强家人坚持认为,张平没有查清病因就对患者用药,使用药物超量,“张平用药操作不当,连病历也没有写,这明显违反了医疗规范;诊所也没有任何抢救设备,吴强昏倒了,张平只是简单地心脏按压”……在吴强家人看来,就是因为张平诊所的种种过错,导致了原本并没有重大疾病的吴强在使用喷雾剂后死亡的严重后果。
对此,吴强家人认为诊所应承担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共计753526.6元的50%的责任,即376763.3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总计426763.30元。但双方在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死者家属遂向上杭县法院提起诉讼。
“吴强说自己是哮喘发作、呼吸不畅到诊所来请求购买舒喘灵气雾剂的。根据我的观察,当时吴强确实气喘严重,他原来就有哮喘病史,经常使用舒喘灵气雾剂缓解症状。根据我多年的医疗经验,深知哮喘是个危急的病,哮喘持续状态严重的可致窒息死亡。依据吴强当时的症状,我提供该药物并没有任何过错。”张平医生辩称。
法院审判
张平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如果有,与吴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诊疗过错的程度如何?最后,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15年8月11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吴强饱食后于晚8时许前往张平诊所就诊、购药。就诊时气喘,使用舒喘灵喷雾治疗后很快昏迷死亡。尸检见呼吸道食糜阻塞,由于异物阻塞呼吸道有时会出现气喘样表现。同时,现场未见呕吐物,吴强因胃内容物返流入气道而就诊的可能性大。张平诊所未对患者吴强实施必要体格检查,就使用舒喘灵喷雾剂治疗,使异物吸入更深,对死亡的发生有一定的促进、辅助作用,参与度拟为20%~30%。
最终,法官根据鉴定意见和调查情况作出判决:张平承担此次医疗纠纷20%的责任,即赔偿吴强家人各项损失148309.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而吴强家人也对吴强死亡的原因表示认可,接受了吴强作为成年人,未能及时准确地向医生描述病症,凭借自身经验要求购买药品,存在一定责任。
“作为医生,望闻问切是最基本的医疗常规。医生接诊病人时,首先应进行检查,检查后再进行诊断用药。但是本案中的医生看到患者气喘及听其要求购买舒喘灵,就过于自信地诊断患者是哮喘发作。在未检查患者的情况下,就对其使用舒喘灵气雾剂,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违反诊疗常规,存在诊疗过失。诊疗过失与患者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过错程度,应分担赔偿责任。”法官从法律层面分析说。
法官提醒,一般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所以说在诊疗活动中,如果医生规范诊疗,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则无需承担医疗损害责任。因此,在医患矛盾相对激烈的当前,医生保护自己的最好方式就是规范诊疗,包括在用药前仔细诊察患者情况,询问患者病情,再根据体查结果谨慎用药;患者在就诊时,应保持对医护人员的信任,如实讲述患病、不适等情况,以便医生作出准确诊断。
虽然现代医疗鼓励让患者参与到医疗过程中来,但是这并不是让患者自己为自己看病,医疗本身具有专业性,诊疗离不开医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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