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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医院因医疗事故赔偿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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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裴晓兰 来源:京华时报 2015-06-14 11:04

京华时报讯(记者裴晓兰)张女士因患胆囊结石等症到北京大学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北大医院)做手术,结果胆道损伤反复感染,又多次手术。经鉴定,医院不适当扩大了手术范围,且手术记录主要内容不真实,构成医疗事故。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张女士76万余元。

二中院审理查明,2008年12月30日,张女士因“间断右上腹痛半年”在北大医院进行B超检查,显示“分割状胆囊”。2009年1月12日,张女士到北大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胆囊占位、胆囊结石”。1月15日,北大医院为她做了“腹腔镜探查、胆囊肿物切除、肝部分切除、胆肠吻合术”,1月22日出院。此后,张女士因反复感染发热,先后进行左肝管介入、胆道镜左肝管扩张等多次手术。

张女士于2014年8月起诉称,北大医院在给她做胆囊结石切除手术时擅自变更手术方案,且操作不当,造成她胆道损伤,又经历多次手术,身体健康严重受损。她要求北大医院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01万余元。

北大医院辩称,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张女士术后出现感染发热,属于无法避免的手术并发症,且在术前已向张女士告知,故不同意赔偿。

一审期间,张女士对医院提供的手术记录真实性提出疑问,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后认为,手术记录中主要内容不真实。比如,张女士手术前两次超声检查显示:胆囊大约(4.5-5.8)×(1.6-1.7)cm,与手术记录的胆囊2×2cm有明显差别;医院对于胆管的解剖位置记录也不真实。

此后,张女士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西城区医学会认为,北大医院对张女士术前检查及术前准备不充分,告知不够;术中对病情判断有误,不适当地扩大了手术范围,造成胆道损伤,且处置欠妥当,导致术后患者出现胆道狭窄,反复胆道感染,肝脏损害,已构成医疗事故,且北大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

2015年2月,西城法院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张女士医疗、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7万余元。

北大医院不服,上诉称手术记录真实客观,描述可能不够严谨,对鉴定结论不服,坚持称其没有过错。

二中院认为,医疗行为涉及医学专业知识,应由专家进行评判,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是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北大医院未提供充足证据推翻鉴定意见,法院对鉴定结论予以采信。

因一审法院计算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有误,二中院予以变更,终审判决北大医院赔偿张女士76.4万余元。

关键词: 医患关系 误诊 北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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