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器官移植是以伤害另一个人的重大健康为代价的,全世界都严禁活体器官买卖。2016年12月30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16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的16名被告人分获3年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竟有医生也参与其中,给公众带来了更深的隐忧。
本案16个被告人中,有的负责通过QQ聊天寻找肾源,带领“供体”查体,每成功一例可获利700至1000元;有的负责对肾源进行食宿管理,帮助接送“供体”,接送“供体”到位一次即可获3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好处费;有的负责在非法肾脏移植手术过程中作为助手帮助拉钩,每次获利2000元;有的负责寻找场所进行肾脏移植手术,每一次手术可获得1.5万元的提成;负责麻醉方面的医生每次获利3000至4000元;作为助手医生每次手术获利5000元,作为主刀医生时每次手术获利1万元;有的负责打扫手术室卫生、望风等。每台手术患者需要支付40余万至60余万不等,而“供体”一般只能拿到4万元左右。
据了解,这16名被告人虽然不是一个团伙,之间的关系也不算紧密,但分工合作,各取所得。其中,只有初中文化的无业人员双某在2014年就曾经因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被判处缓刑,结果当年11月,双某再次干起了旧勾当。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双某通过在互联网上发布肾源有偿求购信息及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寻找肾源“供体”,然后通过其他中介介绍的方式联系患者,后安排“供体”与患者进行体检及配型,配型成功后,联系医院进行肾脏移植手术,从中非法获利。
这几个人有自己的分工,其中被告人双某遂纠集被告人宋某、丛某辉通过网络寻找肾源“供体”,由被告人桂某负责接待、管理“供体”。被告人王某帮助双某等人联系被告人姜某辉、王某明,并带领“供体”、“受体”到指定地点进行手术。
同样只有小学文化的被告人姜某辉为牟取非法利益,纠集了被告人王某明、郭某兵等人,实施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的犯罪活动。其中,由被告人王某明等将需要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患者及肾源“供体”的信息提供给姜某辉并帮助接送相关人员,被告人郭某兵帮助建立进行肾脏移植手术的手术室、接送相关人员及帮助进行“供体”的术后护理。
姜某辉汇总上述信息并将需要安排手术的情况通知原济宁某医院外科主任田某环,由田某环纠集济宁另一医院的外科主任董某磊、济宁市某医院麻醉师刘某等,由护士潘某君纠集助理医师胡某令。
以上医护人员先后在姜某辉建立的位于肥城市石横镇郭某兵住处、肥城市虎屯镇某平房内、济南市平阴镇某平房内、泰安市东平大洋镇某平房内进行肾脏移植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董某磊负责主刀,刘某负责麻醉工作。
2015年5月21日,在姜某辉的安排下,由郭某兵将患者郭某某、“供体”鲁某某等人送至位于泰安东平大洋镇某平房内准备进行手术,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只要看看国务院颁布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法律不允许涉及人体器官的交易,对于活体器官捐献,法律规定只有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之间,才能进行活体移植,就知道此案与法悖逆到何种地步、荒诞到什么程度。
这些年来,诸如“漳州地下组织非法卖肾19起”、“武汉地下贩肾案:3万元取肾数十万元卖出”、“浙江非法买卖人体器官案:9被告6人卖肾”等层出不穷,而每一起案件中都可以见到白衣身影。道理很简单:任何一起贩卖人体器官案均离不开医生的配合。
只要有诱惑存在,就会有罪恶发生。什么国家严令禁止的人体器官买卖防线,都能够屡屡撕破。也因此,加强对医护人员、医疗机构的管理越发显得重要。一方面,医者德为先,医生不应该成为一种工具,而是应该明辨是非,恪守法律、人伦的底线,真正践行救死扶伤的宗旨;另一方面,相关部门对于医疗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也应该跟上,不能片面追求经济利益而放任自流,危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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