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遇一场交通事故,52岁的公司驾驶员杨光明(化名)将前来救援的救护车带到了事发现场,应医护人员帮忙的请求,他上前将伤者抬上担架,然而在将担架送上救护车的时候,担架脚架收起,将杨光明的右中指夹骨折。
因为这场“帮忙”,杨光明换来了一场手术和近4个月的疗养,还丢掉了原本驾驶员的工作。杨认为,自己的手因“帮忙”而伤,工作也因此丢掉,他向当事医院——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出赔偿要求,但迟迟未获回应。这让杨光明难以接受,“这样子以后哪个还愿意去帮助别人?”
帮忙:
帮医护人员抬担架
手指骨折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在都江堰蒲阳镇拦厢社区,见到了杨光明。时隔近4个月,他被夹伤的右手中指已基本恢复了原样,但还无法正常弯曲,指甲还没有长全,“碰到指头还有点痛,使不起力。”和手伤比起来,更让杨光明和妻子感觉委屈的,是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杨光明曾经帮助的对象。
回忆起2015年10月15日下午的不幸受伤,杨光明说,当时在拦厢社区一条小街上,三轮车撞上了摩托车,摩托车上的一名女乘客受伤,站在不远处的杨光明赶紧跑了过去,“当时围过来很多人,有人打了120。”考虑到事发的小街不好找,杨光明跑了几百米到大路上,把救护车引了过来。杨光明说,医护人员下车后,拿下了担架,并对旁边群众说,“大家来帮忙抬一下”。杨光明和几位群众走了上去,把担架上的伤者抬上救护车。杨光明站在担架右前方,“担架前端刚进救护车后门时,有个脚架收了起来,把我手夹了。”
受伤后,杨光明的右手中指指头被夹裂,指甲全部脱落,他也跟着救护车一起走了,在都江堰市人民医院做了紧急处理。然后,杨光明和妻子打车到了成都市西区医院,经诊断,他右手中指末节远端不全离断伤,末节指骨粉碎性骨折,所幸经过手术,手指得以保留。
受伤:
一场手术休养4月
还丢了工作
为了保住他的手指,杨光明在成都市西区医院动了手术,手术后住院5天,还休养了4个月。杨光明称,住院期间,治疗费用加上交通等费用,他一共花掉了5000多元,并出示了相关票据。
更让杨光明伤心的是,因为这次“帮忙”造成的手指损伤,还让他丢掉了工作。杨光明本是一家投资公司的驾驶员,因为手指受伤,他丢掉了工作。公司负责人昨日告诉成都商报记者,在杨光明受伤后几天,公司曾打电话问他能否回去上班,结果了解到他的手指恢复时间太长,“我们急需要人开车,杨师傅又不是工伤,我们就请了新的驾驶员。”
昨天,杨光明试着动了一下汽车,结果手指疼痛让他无法正常换挡。“不晓得要好久才能恢复,等好了还要重新找个工作。”杨光明说,妻子因身体原因已在家休息两年,他受伤失去工作后,两夫妇靠老母亲1000多元的养老金维持生活。
心酸:
三次找医院赔偿
未达成一致
本来是帮助医护人员抬担架,结果自己受伤了,杨光明说,受伤后,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并没有与他联系。2015年10月20日,杨光明的儿子与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就此事进行了协商。杨光明说,院方当时称救护车出诊医护人员没有告知医院他受伤的事,但答应近期会与杨光明联系,“之后的一个月时间医院仍不闻不问,连个慰问的电话都没有。”
在此后的3个多月时间里,杨光明和妻子又先后两次找到医院,但双方并没有就此事达成协议。杨光明的妻子说,在与医院接触时,医院认为整个事故院方只承担一部分责任,甚至说“喊你来帮忙你可以拒绝”之类的话。这让杨光明和家人感到心酸。在讲述完医院一系列的处理态度之后,杨光明的妻子带着哭腔说,“这样子以后哪个还愿意去帮助别人。”
在都江堰市蒲阳镇拦厢社区,很多当时在场的群众均告诉记者,杨光明是在医护人员的请求下参与帮忙的,由于不了解担架操作知识,恰在那时发生了安全事故。其中,有20名群众联合写了一份杨光明受伤的情况说明,签名盖手印,但医院方面的协商处理意见还迟迟没有下来。
医院医政科工作人员:
伤者起初的要求
超出医院承受范畴
昨日,成都商报记者多次与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联系,但因其外出办事并没有见到本人。随后,记者联系上都江堰市第二人民医院医政科,该科室一位自称参与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说,对杨光明的举动,其实医院一直在表示感谢和赞许,一直在积极处理。不过由于事情发生后,杨光明及家属提出了35000元的赔偿金额,这超出了医院的承受范畴,因此双方迟迟没有达成一致。
杨光明和妻子也承认当初确实因费用问题和医院搞得有些不愉快,“当时只是按照自己的预算,认为应该得到这么多赔偿,但这也只是我们的诉求。”杨光明妻子说,费用问题并不是最主要的,只是医院方面的一些回话让他们难以接受。
杨光明说,受伤后治疗费用花了5000多元,在双方协商期间,医院方面向杨光明出具了一份“赔偿具体内容”,除了杨光明5000多元的治疗费用,还包括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和交通费,共计10437.33元,不过院方附加了一条:“根据实际情况,我院不应承担全责”。但就这份“赔偿具体内容”,双方并没有达成一致。
昨日,杨光明和妻子告诉记者,费用赔偿的问题可以让权威律师根据法律来评定,只希望院方能有一个好的态度。
律师说法:
被帮助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就杨光明帮助别人时自己反而受伤一事,记者昨日咨询了成都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秀,对方介绍,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属于无因管理行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此,杨光明在帮医院医护人员抬担架时受伤,院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