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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法律规范使执业药师走入穷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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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蒲公英 2015-12-02 11:43

11月2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出“关于现有从业药师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人〔2015〕165号)。这个文件篇幅不长,内容也不复 杂,但却在业内掀起轩然大波,其影响力并不亚于在此期间连续出台的有关药品注册方面的几个规定、公告。注册方面的新举措直接效应是药品研发及生产企业的震 荡甚至洗牌,而执业药师制度的重大变化,则可能带来药品流通领域尤其是药品零售业发展局势的变故。

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痴人说梦

2012年初,国务院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到“十二五”末(2015年底),所有零售药店法人或主要管理者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所有零售药店和医院药房营业时有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售药资格。

当时提出这个“伟大目标”时,上下一片哗然,感觉这个指标有些过于“高大上”,过于理想化,基本是不可能实现的。因为当时全国执业药师数量与药品零售企业的 需求差距太大,全国药店执业药师平均配备率才达到10%左右。三年多时间,实现执业药师在药店与医疗机构的全覆盖,几乎是痴人说梦。

卫生部门不认可执业药师制度

更何况,要求医院药房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与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现实严重脱节。明确地说,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并不认同现行执业药师制度,相应在其医院系统是没有执业药师“空间”的。没有执业药师“空间”的。不知道《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 在发布前征求部门意见阶段,当时的卫生部为何未就医院执业药师配备问题提出异议。

也许,谁都清楚,这个“规划”的许多条款都是“空中楼 阁”,比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问题、监管机构与队伍建设问题、检验检测体系建设问题等等,有些不但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甚至还在原来基础上大踏步后退。看来, “规划”的严谨性真的是一个重要问题,“规划”中的每一个指标体系都是需要经过反复的科学论证才对。

执业药师只与药师关联,其它地方“可有可无”

这次执业药师配备相关要求的流产,作为监管部门需要反思的地方很多。我国的执业药师制度,存在着诸多先天不足的问题。

自1994年国家人事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织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至今已经20多年了。

1998年国家药监局成立以后,国家中医药局退出执业药师管理工作。这些年来,每年国家药监、人事两个部门都要组织一次执业药师的资格考试,但考试大纲内容却并不稳定,考试组织方面也因为有的地区总是存在舞弊行为而受到社会诟病。

执业药师注册、履职与继续教育等方面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社会美誉度。卫生部门对执业药师制度的“排斥”以及药品生产、研发企业对执业药师的“可 有可无”,使得执业药师实际上就只与开药店有些关联。在这样的制度体系之下,执业药师的作用很难得到发挥,社会地位也就无从体现。

落后于执业医师、执业护士制度

1999 年,国家药监局与人事部发布的《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在报考执业药师人员资格方面也与人事部门实施的技术职称制度脱节。国家相关部门曾明确,执业 药师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但其报考资格要求又不符合中级职称相关条件。比如,相关专业本科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可以报考执业药师,但本科毕业3年是 不具有中级技术职务申报资格的。尽管执业资格与技术职称之间可以不存在对应关系,但当时弄出一个1、3、5、7年的专业工作年限,还真的没有任何依据,也 不知参照的哪方面规定。相比较而言,卫生系统的执业医师与执业护士制度,其实施时间均在执业药师之后,但《执业医师法》与《护士条例》,早已经深入人心, 在法治轨道上得到规范的运行。执业药师制度与医药发展和药学服务的社会需求相比,显得太滞后了。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只要有一天不纳入法治化轨道,执业药师制度就不可能得到有效的实施。早日制定与颁布《执业药师法》,才是当务之急。20多年过去了,居然硬是没有将执业药师 的法律规范制定出台,不知道其咎在谁?但愿不要再无限期拖下去了。在这个问题上,与世界先进相比,我们已经远远的落伍了,不知道决策者们以为然否?

关键词: 药师 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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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舒曼 2015-12-02 13:09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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