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会环境和个人心理因素的双重影响下,我国精神疾病患者不断增加,精神病人肇事肇祸、伤害他人的事件时有发生。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但在实践操作中,公安、司法、医疗、民政等各部门均表示,仍然面临诸多困惑。
精神病人: 随时爆炸的“隐形炸弹”
今年2月15日11时左右,家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南木镇中桥村的刘美英(化名)到家附近晒谷场一处废弃的牛栏屋里,叫儿子蔡小强(化名)吃饭。蔡小强因母亲打扰自己睡觉,怒火中烧,从晒谷场拿起两块砖头将母亲砸死,其景之惨令人目瞪口呆。
“我们赶到现场时,发现墙上、地上血迹斑斑,在离案发现场一公里左右的竹林里抓获他时,他正在睡觉。”桂平市南木镇派出所民警刘祥告诉记者。
在对其审讯中,公安民警发现蔡小强精神异常。后经鉴定,蔡小强作案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
6月3日,桂平市人民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蔡小强实施暴力行为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经法定程序鉴定其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可能继续危害社会,因此对蔡小强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在桂平市上珠精神病医院,记者见到蔡小强时,他正低着头掐着指甲,目光痴呆,莫名其妙地笑着。
“你是因什么事情来到这里?妈妈还在吗?”蔡小强回答记者:“不知道,她还在!”
经过药物治疗,蔡小强的精神状况有所改善,但仍然讨厌有人吵他睡觉。
在这所离市区20多公里的精神病医院,院长梁天豹和医护人员每天要为150多名像蔡小强这样的精神病人进行治疗。
“有暴力倾向的病人送过来的时候,我们要进行评估,如果对医务人员或者其他人有威胁的,我们要进行约束保护,然后进行药物治疗。”梁天豹说。
据了解,从2013年到今年6月,桂平法院共作出强制医疗案件4件4人。同期,广西共受理强制医疗案件74件74人,其中作出强制医疗决定71件71人,驳回检察机关申请强制医疗1件1人,检察机关申请撤回强制医疗2件2人。
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了解到,这些案件的特点是,在收案前期急升,近期趋于平稳,案件存量不清零,增量不减少,呈“滚雪球”式越滚越大。接受强制医疗的71人中,至今仅对其中2人解除了强制医疗决定。
“这些精神病人在病发期随时都可能对周围的人特别是小孩子造成伤害,隐患极大。”广西高院刑二庭副庭长韦宗昆说。
据统计,在已经发生的案件中,涉及的罪名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合计63人,放火3人,绑架、故意毁坏财物各2人合计4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1人。其中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均有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合计致63人死亡、10人重伤、18人轻伤、4人轻微伤。
精神病人犯罪起因匪夷所思、暴力倾向明显、伤害对象不特定、病发时间不固定、作案地点不确定、手段残忍,犹如一颗“隐形炸弹”随时爆炸,社会危害性极大。
强制医疗:
法律和医疗费用的“空档”
2012年3月14日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同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出台了解释。
但实践中,仍然面临很多困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以后,由哪个部门去执行?在什么情况下解除强制医疗?这些都没有很明确的规定,实践操作中不知道如何处理。”桂平市公安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黄华冰说,这些问题已经困扰他们多年。
“作为审判机关,最大的困惑是如何判断是否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刑诉法以及其解释要求被解除强制医疗的人没有社会危害性,但这一点在实际的审判过程中很难判定。”桂平法院副院长吴逢仕说。
吴逢仕认为,应该就解除强制医疗的标准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需要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关医学证明,说明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病情得到缓解,可以出院转为门诊治疗。第二,被强制治疗人的家属或监护人必须同意接受,加以看管和继续接受治疗。
“这是最基本的两个条件。”吴逢仕说,“否则,我们不敢对这些人员解除强制医疗。”为此,桂平法院和公安部门就如何界定解除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条件召开了多次联席会议,但是最终没有结果。
据了解,对于精神病人治愈的标准问题,国内专家认为有三个标准:一是精神症状大部分或完全缓解,二是自知力部分或基本恢复,三是目前无伤害自身或他人的行为以及风险。但是这一鉴定结论到底应该由什么医院作出呢?
“虽然有了医学标准,但是还差一个各个部门综合评估的标准。”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医务部兼司法鉴定所办公室主任陆强有些无奈地说。
对于家属来说,本来应该给予精神病人更多的关心和照顾,让他们得到继续治疗。而在记者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家属、村民、村干部等都不愿意精神病人回来,认为应该交由政府相关部门去管控。
2014年,广西录入系统在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已达10万多人。按照每个病人的不同情况,最长的治疗需要2至3年,最短的也要3个多月,每年的治疗费用在三四万元左右。
据介绍,目前广西一些精神病人的治疗费用一部分靠家属自筹资金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下称“新农合”)报销;一部分由民政部门解决;一部分向财政部门打报告申请支付。
虽然“新农合”解决了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即伤害他人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的80%左右的医疗费用,但是涉及到其他方面的缺口仍然存在。如2013年到2014年9月,桂平市上珠精神病医院接受公安部门押送需要治疗的精神病人75人,除了按“新农合”报销医药费90%以外,剩余10%的医药费以及伙食费尚有缺口41万多元。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也同样面临着这方面的问题。
除此之外,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如果长期关押在精神病医院狭小的空间,得不到社会功能的训练,可能会衍生心血管病、肾病、肝病等其他疾病。此类案件增多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势必会增加。
总之,如果不重视解决强制医疗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必将出现医院拒绝收治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法院作出的强制医疗决定面临无法执行的困境。
强制医疗制度
需要具体化
在实践中,公安、司法、医疗、民政等部门均表示,对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问题,各部门都面临着各自的困境,不是单靠一个部门就能解决的,建议应从以下几点予以解决:
尽快制订强制医疗条例
建议国务院及时制订强制医疗条例,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医疗规定实现无缝对接。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每个地级市一定数量的医疗业务能力较强、配套设施齐全的医疗机构入选强制医疗执行机构名录。同时,应将强制医疗纳入财政预算或建立强制医疗专项资金,由精神病医院持强制医疗决定书按人数每年申请划拨治疗经费。
同时,应建立社区辅助治疗机制,加强解除强制医疗后的事后监督。除责令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之外,应当发挥社区辅助治疗的功能,建立社区精神康复机构,免费供药,组织协助医疗机构、民政部门等定期回访,指导服药和开展康复训练。
此外,要发挥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监督功能,加大排查力度,建立精神病人档案。
制订规范强制医疗程序的解释或文件
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对强制医疗案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研,并对困扰审判实践的问题出台专门的司法解释或文件,统一规范强制医疗案号及相关法律文书样式,建立指定监护人制度、保证被害方权益制度和提供强制医疗及解除强制医疗必要性评估报告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