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护士要求医院返还违约金未获支持》记者 王香阑
陈春玲护士的家属(右)向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咨询
企业与职工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事业单位的职工则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几个字的差别并未引起人们的注意,护士陈春玲在经历仲裁申请被驳回、两次法院诉讼败诉后,才真切感受到这几个字的分量:已支付的5万元违约金要不回来了。
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于辉介绍,在事业单位中,有些人以为自己做的是护士、司机等一线职工的工作,一旦与单位发生争议,就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来解释。其实不然,如果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发生争议后,将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等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执行。
护士聘用期未满辞职 医院要求交5万违约金
“毕业后我就来这家医院工作了,开始是做轮转护士,后来住院部需要人就把我留下了。”陈春玲说,入职时医院跟她签订了两年合同,到期时又续签了5年,合同截至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至于与医院签订的是什么合同、具体内容有哪些,陈春玲表示说不清楚:“我们一块签合同的有二三十人,合同内容有好几页呢,每个人都是签完字就走,我哪好意思一页一页的仔细看啊,所以签完名字就走了。当时只签了一份合同,日后医院也没给过我复印件。续签合同时,人力资源把我叫办公室,在原来的合同最后又加了5年期限。同样,这回签完字也没给我。”
陈春玲介绍,护士工作很辛苦,做住院部的护士更累。她们是白中夜三班倒,表面上看每个班都是工作8小时,其实无形中延时下班是常态。“比如我上夜班时应该早晨8点下班吧,但要跟其他护士做交接,完了还得跟着主任、医生们查房,遇到询问哪个病人时我们就得赶紧介绍该患者夜间的情况。这一圈走下来,我下班就得上午10点了。”她说,无论白班中班还是夜班,平均上哪个班都得干10个小时,长期这样高度集中精力她感到压力巨大,于是就想换个工作。
2014年4月,老公托朋友帮她找了个工作:在一家合资公司做文员。从此以后再也不用倒班了,陈春玲特别高兴,马上写了辞职申请书,第二天就交给了人力资源部谢主任。对方给了她一张员工离职表:“你拿着这个到你们部门和关联科室去签字盖章,只要他们都同意你走,我这儿就开绿灯。”
不到半天功夫,陈春玲盖齐了所有章,然后又送到人力资源部。谢主任仔细看完离职表,抬头问她:“你哪天把违约金交来?我当天就能给你办转档手续。”
陈春玲一愣:“什么违约金?”谢主任不解:“辞职前你没了解清楚吗?像你这种合同未到期,要提前解除合同需向医院支付违约金的。”“我得交多少钱?”“5万元。”“啊?这么多啊?”
陈春玲僵住了,原本以为自己辞职只要提前30天递交申请就可以了,没想到需要付出如此高额的代价。
为转档案被迫交钱 申请仲裁未被受理
跟家人一商量,都觉得医院有点离谱。老公劝她:“咱还是问一下法律专业人员吧。”
于是陈春玲上网找了几个专门帮人打官司的法律网站进行咨询,对方免费为她进行了解答,有的说“你不需要支付违约金,只要提前通知单位即可”、“要具体分析,如果没有服务期协议,则一般不需要付违约金”;有人告诉她:“医院不合法。用人单位只能在培训和竞业方面跟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有的律师明确表示,“除非涉及培训费用和竞业禁止的约定,否则在劳动合同履行中并无违约金”。
所有的解答都显示医院不能向自己收取违约金,陈春玲心里有了底,便再次找到人力资源部谢主任:“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医院既没出钱向我提供过培训也未签订过竞业禁止约定,所以无权让我交违约金。”谢主任不慌不忙地说:“咱医院就是这么规定的,只要合同未到期,你提前解除合同就得支付违约金。”“这规定不合法!”“合不合法不是你我说了算。反正在咱医院里,提前离职就得交违约金,不信你打听打听。”
见陈春玲不说话,谢主任又对她说:“要不你就去仲裁或法院,人家怎么判咱就怎么执行。”
私下一打听,以前住院部一个辞职的护士,确实是交了违约金之后才走的。新单位着急让陈春玲入职,她没时间去打官司,就从家里拿来5万元交了违约金,做了工作交接并转走了社保关系和档案,然后离开了医院。
在新单位入职待一切就绪后,陈春玲打算维权:“我在网上咨询时他们都说医院不能收违约金,我也详细看了《劳动合同法》,觉得医院让我交5万元违约金就是违法行为,所以我得把已经交了的违约金追回来。”
2014年9月,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返还自己缴纳的5万元违约金。不久,仲裁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陈春玲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之法院一审二审 均未支持员工请求
陈春玲在法庭上慷慨激昂:“我按规定提前一个月交了辞职申请,医院也同意我调走,但坚持让我缴纳5万元违约金,否则就不给转移社保关系和档案,我是被迫才交的这个钱。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提出辞职无需向医院支付任何违约金,医院要求我缴纳违约金不符合法律要求,所以应该向我返还这笔钱。”
谢主任作为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他说医院属于事业单位,陈春玲离职前的人事关系和编制一直在医院里,属于医院的正式在编员工。她与医院之间的争议,属于人事关系中的聘用合同争议,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聘用合同书是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所以不同意陈春玲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43条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要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聘用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条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三)由于聘用单位原因订立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陈春玲与医院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双方在违反和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中约定“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赔偿金额,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乘违约期限的50%”,陈春玲因个人原因申请调离医院,造成聘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系她违约造成,她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约定向医院支付违约金。医院收取的违约金数额不高于双方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约定,所以陈春玲要求医院返还违约金,法院不予支持,最后判决驳回陈春玲的诉讼请求。
陈春玲不服,再次上诉到中级法院。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会说法:在编职工发生争议 依据人事法规处理
拿着法院判决,陈春玲有些不知所措:“医院确实是事业单位,但自己属于什么编制我不清楚。我就是一个普通的护士,与商场里的售货员、公交车上的司售人员没什么区别,单位与他们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就违法,到我这儿怎么就合法的了?”
对此,北京市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于辉介绍,陈春玲与医院签订的《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中,其中第26条约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一)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规定的;(二)本合同未到期,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而单方解除合同的;(三)由于医院原因订立的无效或部分无效聘用合同的。违约一方承担的违约金额,为本人月平均工资总额乘违约期限的50%”,该内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96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及《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43条的规定。
同时,根据上述规定,陈春玲签订的聘用合同书第26条约定涉及的问题,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第25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聘用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陈春玲在签订合同时未对违约金的内容提出异议,这意味着她对此表示认可,因而在支付5万元违约金后再要求返还,没有法律依据,所以两次诉讼都没得到法院的支持。
于辉提醒身在事业单位的职工朋友,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像陈春玲这种事业单位在编的、与单位签订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人员,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将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所以,当您遇到与陈春玲类似的纠纷时,不要轻信网上的解答,否则有可能重蹈她败诉的覆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