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岁的精神病院老护士杨某因在值夜班过程中疏于巡视,导致一名被保护带绑在床上的病人,被同病房病友活活掐死。事发后,检方以案情轻微为由决定不起诉,被害人小罗的母亲不服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日前,一中院终审判决杨某的行为构成医疗事故罪,但因其已被医院开除等原因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入院时被捆在病床上
杨某案发前是北京大学第六医院精神科病房的护士。1999 年 11 月 29 日下午,杨某上班时,护士站急收了一名叫小罗的病人,小罗当时由家人送来,比较兴奋吵闹,杨某于是腾出一个单间安排小罗住了进去,并对其采取了保护措施,将其捆在病床上后,杨某下班离开。
当天晚上 11 点,杨某再来接班时看到小罗在病床上安静睡着,而他的病房内新住进了另一名病人。杨某从交班护士处得知,小罗同病房新住进来的唐某是一名防冲动型病人,按规定,应单独隔离。
在交接班完成后,杨某只在夜里两点左右巡视过一次,但也只是透过病房门上的玻璃清点了人数,并没有进病房查看。直到早上 6 点左右,杨某赶到病房看到,小罗还被捆着,但身体已经僵了。经初步查看,小罗身上有红斑,脖子上有被抓伤的痕迹。
当班护士整晚没巡查
事后经鉴定,小罗符合被他人扼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约为当天凌晨 3 点至 4 点左右。而掐死小罗的同屋病友唐某被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实施违法行为时丧失辨认、控制能力,无责任能力。
事发后,杨某辩称当晚是主班护士,只负责清点人数,处理没有睡觉的病人,而另一个同事是副班护士,负责巡视病房。但事发前的交班护士、杨某的同班护士以及医院出具的证明均显示,事发当晚,杨某才是负责巡视病房的副班护士。
此外,精神科的特护记录显示,杨某的前一班护士当班时对小罗有详细且明确的护理记录,但从凌晨 1 点半杨某接班后,就没有任何关于对小罗的护理记录,说明杨某一晚上都没有对小罗进行过巡查,也没有按规定护理。
护士杨某因此被开除
事发后,2006 年北京医学会、中华医学会两次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均为:本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对小罗的诊断治疗是正确的,但未将其与其他病人隔离,护理人员夜班接班后没有按规定对患者小罗所在房间进行巡视,违反了医院护理常规等有关规定,与小罗的死亡有一定因果关系。
鉴定同时认为,小罗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同室精神分裂症患者唐某对其扼颈的突发性病态行为,因此医院对本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此外,2000 年 1 月 19 日,医院方面也与小罗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小罗家属人民币 50 万元并承担其他损失费用,并对杨某予以开除。
而检察院认为杨某的行为虽然属于医疗事故犯罪,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因此决定对其不起诉。
死者家属提出诉讼
小罗的母亲不满检方的不起诉决定,提起刑事自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身为医院医护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惩处。但是在杨某当值前,其他医护人员已经将未采取约束措施的唐某和被采取约束措施的被害人小罗安排在一个房间,并将房间上锁,这也给小罗的生命安全留下巨大隐患,而这一过失不应归责于杨某。
因此,杨某虽构成犯罪,但情节相对轻微,且系初犯,事后医院已经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杨某也已被医院处以开除的行政处分,受到了相应惩罚,因此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遂判处杨某犯医疗事故罪,免予刑事处罚。
判决作出后,小罗的母亲和杨某均表示不服,并提出上诉。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并于近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了小罗母亲和杨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