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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突出医责险落地有望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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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雪 来源:金融投资报 2015-05-04 08:29

近日四川大学华西第二医院十余名医生联名声明拒绝为一疑似恐吓医生的孕妇服务事件在网上引起关注。再加上3月份,四川省人民医院普外科周晓辉主任医师遭遇长达8个月的医闹,不堪压力上吊自杀的消息让本来就比较脆弱的医患关系又一次出现在公众视野中。

而记者也从日前召开的2015年医责险发展研讨会上获悉,2014年,我国医责险实现保费收入18.8亿元,为各级医疗机构提供风险保障338亿元,2014年已决赔款11.4亿元,未决赔款8.7亿元。显然,医责险以不到20亿元的保费规模,提供了300多亿元的风险保额,彰显保险大数法则之分散风险的特有功效。2015年,这一风险分担机制有望覆盖到全国所有的三级公立医院。

医责险帮助乡村医生弥补损失

2009年6月19日,乡村“赤脚”医生余强通过所在的乡镇卫生院为他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一份医疗责任保险,保单中明确约定了医疗保险责任赔偿限额为每人10万元,法律费用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的6月22日,村民王平因身体不适来到余强的诊所就诊,简单说明了自己的症状后,要求余强为其输液。余强在输液前询问了王平是否有青霉素及头孢类过敏并做了皮试,15分钟后观察,由于诊室光线较暗未观察仔细,不知王平的反应如何就对其进行了输液。谁知2分钟后王平称自觉胸闷,呼吸困难。余强见状立即拔掉针头,当即进行过敏抢救,但最终王平因抢救无效死亡。后经鉴定,王平因过敏性休克致死的可能性不能排除。同年12月,宣城市医学会认定,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2010年1月,王平近亲属以医疗过错为由将余强和所在卫生院及镇卫生所诉至法院。后王平与余强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余强赔偿王平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73万元,本次医疗纠纷在调解协议中一次性了结,双方不再发生任何争议。

后来余强认为,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人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据实支付保险金并支付因此所支出的法律费用,虽然投保人为卫生院,但实际的被保险人为该院所属乡村医生。故其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1.2万元。

后经该县法院对该保险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保险公司偿还余强保险赔偿款10.25万元,并驳回余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因保险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上级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医责险在国外是缓解医患矛盾的“利器”

事实上,无论国内的医院对医责险有多少抵触情绪,建立健全医责险制度,的确可以在分担医务人员执业风险、降低医疗纠纷调处成本以及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据悉,发达国家发生医疗事故的索赔额度非常高,医院无论大小,基本上都有医责险“保驾护航”,不少患者到小型的私人门诊就医前,也不忘询问医院是否已经投保。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世界各国建立的医责险制度基本上可以归纳为三种模式,即以美国为代表的自保型商业医责险,以英国为代表的互助型医责险和以日本为代表的行业组织投保型商业医责险。

美国的医责险制度有100多年的历史。根据医生的不同专业、出现责任风险的机率大小等标准,将承保对象划分为五类,并据此制定保险费率:第一类适用于内科医生及特定专科的医生;第二类适用于小外科手术医生和在大手术时担任助手的医生;第三类适用于执行大手术医生或担任该类医生助手的医生;第四类适用于特定外科医生;第五类适用于麻醉科医生、神经外科医生、妇产科医生、整形科医生等。五种保险费率依次增加。

英国的医责险有两种模式:第一种是政府投保型的商业保险,即政府为医院和医生支付医疗责任保险费用。第二种是医师互助责任保险,由医师维权联合会、医师保护协会和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三个机构提供,三家互助责任保险机构还会提供包括法律咨询、辩护以及承担法律辩护费用和责任赔偿在内的全方位的医疗法律服务。

日本不强制要求医生参加医责险,但是一般的医生均购买医责险。保险人为5家商业保险公司。除JMA险以外,全国47个地方医学会同时为其会员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一种补充医责险。日本还吸取了英美国家抗御保险危机的经验,在医责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保险最高限额,避免出现严重的医责险危机。

三级公立医院有望实现“全覆盖”

来自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在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诊疗量较上年增加3亿人次(达76亿人次)的背景下,涉医违法案件同比下降了10.6%,医疗纠纷下降18%,人民调解成功率达到85%以上,全国5万多家医疗机构参加了医责险。

在2014年,按照保险“新国十条”精神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司法部、财政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 (简称“42号文”)目标:应建立以限额强制保险与自愿补偿保险相结合的医责险制度,到2015年底前,全国三级公立医院的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的参保率达到90%以上。

同时,2014年,《成都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就已由成都市政府常务会通过,于2014年10月15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成都市将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构建赔偿的风险分担机制,由卫生部门组织公立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和支持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由此可见,2015年应该是医责险实现全覆盖的“落地年”。而事实上,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经开办医责险,进入90年代后,部分省市尝试这类保险,但实际效果差强人意,未能大范围推广。就在探索化解医疗纠纷的过程中,医责险的风险分散机制和第三方调解机制逐渐获得认可。

关键词: 医患矛盾 医责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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