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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孢素软胶囊

核准日期:2007年0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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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环孢素软胶囊

新赛斯平

Ciclosporin Soft Capsules

Huan Bao Su Ruan Jiao Nang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环孢素。
化学名:R-[R*,R*-(E)]-环状(L-丙氨酰-D-丙氨酰-N-甲基-L-亮氨酰-N-甲基-L-亮氨酰-N-甲基-L-缬氨酰-3-羟基-N,4-二甲基-L-2-氨基-6-辛烯酰-L-α-氨基-丁酰-N-甲基-甘氨酰-N-甲基-L-亮氨酰-L-缬氨酰-N-甲基-L-亮氨酰)。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62H111N11O12
分子量:1202.63

所属类别:

化药及生物制品 >> 免疫系统用药 >> 免疫抑制剂 >> 其他免疫抑制剂

性状:

本品为软胶囊,内容物为浅黄色至黄色的油状液体。

适应症:

1、预防和治疗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骨髓移植的排斥反应或移植物抗宿主反应。
2、经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无效的狼疮肾炎、难治性肾病综合征等自身免疫性疾病。

规格:

10mg;25mg;50mg。

用法用量:

1、器官移植:采用三联免疫抑制方案时,起始剂量 6~11mg/kg/日,并根据血药浓度调整剂量,根据血药浓度每2周减量0.5~1mg/kg/日,维持剂量2~6mg/kg/日,分2次口服。 在整个治疗过程,必须在有免疫抑制治疗经验医生的指导下进行。

2、骨髓移植:

预防GVHD:移植前一天起先用环孢素注射液,2.5mg/ kg/日,分2次静脉滴注,待胃肠反应消失后(约0.5~1月),改服本品,起始剂量6mg/kg/日,分2次口服,一月后缓慢减量,总疗程半年左右。

治疗GVHD:单独或在原用肾上腺皮质激素基础上加用本品,2~3mg/kg/日,分2次口服,待病情稳定后缓慢减量,总疗程半年以上。

3、狼疮肾炎、难治性肾病综合征:初始剂量4~5mg/kg/日,分2~3次口服,出现明显疗效后缓慢减量至2~3mg/kg/日,疗程3~6月以上。

儿童用量可按或稍高于成人剂量计算。

不良反应:

最常见的副作用为多毛、震颤、胃肠道不适、齿龈增生以及肝、肾毒性,亦可见乏力、厌食、四肢感觉异常、高血压、闭经及抽搐发作等。

禁忌:

1、对环孢素过敏者。
2、严重肝、肾损害、未控制的高血压、感染及恶性肿瘤者忌用或慎用。

注意事项:

1、本品必须在专科医师指导下遵照医嘱用药。
2、定期检测肝、肾功能和监测血药浓度,以调整用药剂量。
3、服药期间应避免食用高钾食物、服用高钾药品及保钾利尿药。
4、应避免与有肾毒性药物一起服用如:氨基糖甙类抗菌素、两性霉素B、甲氧苄氨嘧啶、苯丙氨酸氮芥等。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老年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相互作用:

0. 下列药物可以影响本品血药浓度,应避免联合用药,若须使用时,应严密监测环孢素血浓度并调整其剂量。

增加环孢素血浓度的药物:大环内酯类抗菌素、强力霉素、酮康唑、口服避孕药、钙离子通道阻断药、大剂量甲基强的松龙等。

降低环孢素血浓度的药物:苯巴比妥、苯妥英、安乃近、利福平、异烟肼、酰胺咪嗪、二氧萘青霉素、甲氧苄氨嘧啶以及静脉给药的磺胺异二甲嘧啶等。

药物过量: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理毒理:

环孢素胶囊的主药环孢素(也称环孢菌素 A)为11个氨基酸组成的环状多肽。本品是一种强效的免疫抑制剂,可逆地特异作用于淋巴细胞。动物实验表明环孢素可延长同种异体器官(皮肤、心脏、肾脏、胰脏、骨髓、小 肠和肺)移植的存活时间,抑制细胞介导免疫反应(包括同种异体免疫反应、迟发性皮肤过敏反应、实验性变应性脑脊髓炎、弗氏佐剂性关节炎、移植物抗宿主反应和依赖T-细胞的抗体生成)。本品尚能抑制淋巴因子(包括ⅠL-2)的合成和 释放、阻断淋巴细胞生长周期中的G0期和G1早期阶段。本品不抑制红细胞生成,亦不影响吞噬细胞功能。使用本品患者与使用其他免疫抑制剂患者相比感染发生率较低。

药代动力学:

生物利用度研究资料表明,本品的平均环孢素生物利用度(AUC)与新山地明一致,而较赛斯平的平均AUC提高20~30%。以1:1由赛斯平转换成本品后,部分患者转变前后的环孢素血药浓度会有一些变化,请遵医嘱,在血药浓度监测的情况下,对服药剂量进行适当调整。

环孢素主要分布于血管外的全身各组织中,脂肪内浓度最高,其次为肝、肾上腺和胰腺。血液中33~47%的环孢素存在于血浆中,4~9%存在于淋巴细胞中,5~12%在粒细胞中。 41~58%在红细胞中。血浆中90%的环孢素与蛋白(主要为脂蛋白)结合。

环孢素经肝脏代谢,已知代谢产物有15种,消除半衰期为10~27小时左右,主要以代谢物经胆汁及粪便排泄,尿中仅0.1%以原药形式排出。

贮藏:

遮光,密封,室温(10-30℃)保存。

包装:

铝箔包装,50粒/盒或40粒/盒。

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WS1-(X-144)-2004Z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60121;
国药准字H10960122;
国药准字H10960123。

生产企业:

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杭州中美华东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866号祥符桥
【邮编】310011
【省份/国家】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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