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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核准日期:2007年2月12日 修订日期:2007年9月10日 2007年12月7日 2009年07月01日 2010年10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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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博苏

Bisoprolol Fumarate Tablets

Fu Ma Suan Bi Suo Luo Er Pian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富马酸比索洛尔,其化学名称为:1-[4-[[2-(1-甲基乙氧基)乙氧基]甲基]-苯氧基]-3-[(1-甲基乙基)胺基]-2-丙醇富马酸盐。

化学结构式:

分子式:(C18H31NO4)2·C4H4O4
分子量:766.96

所属类别:

化药及生物制品 >> 心血管系统药物 >> 抗心律失常药 >> 抗快速心律失常药

化药及生物制品 >> 激素类及影响内分泌药物 >> 抗甲状腺药 >> β受体阻断药

化药及生物制品 >> 心血管系统药物 >> 抗高血压药 >> 交感神经抑制药

性状:

本品为白色片。

适应症:

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
伴有心室收缩功能减退(射血分数≤35%,根据超声心动图确定)的中度至重度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在使用本品前,需要遵医嘱接受ACE抑制剂、利尿剂和选择性使用强心甙类药物治疗。

规格:

(1)2.5mg/片;
(2)5mg/片。

用法用量:

对于所有适应症:
应在造成并可以在进餐时服用本品。用水送服,不应咀嚼。
本品需按照医生处方使用。

高血压和心绞痛的治疗:
通常每日一次,每次5mg富马酸比索洛尔。轻度高血压患者可以从2.5mg富马酸比索洛尔开始治疗.如果效果均不明显,剂量可增至每日一次,每次10mg寓马酸比索洛尔。本品剂量应根据个人情况进行调整,应特别注意脉搏和治疗效果。
本品宜长期用药。无医嘱不可改变本药的剂垃,也不宜终止服药。如需停药时,应逐渐停用,不可突然中断。缺血性心脏病患者尤需特别注意。

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的治疗:
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患者,6周内无急性心力衰竭发作且近2周内基础治疗没有改变。在接受比索洛尔治疗前首先接受合适剂量的ACEI(或若ACEI不耐受可按受其它血管扩张药物治疗)、利尿剂及选择性使用强心甙类药物的治疗。

建议在有治疗慢性心力衰竭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

使用比索洛尔治疗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应从低剂量开始,按以下方案逐渐增加剂量:
*1.25mg,每日一次.用药l周,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
*2.5mg,每日一次,继续用药l周,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
*3.75mg,每日-次,继续用药l周,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
*5mg,每日一次,继续用药4周,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
*7.5mg,每日一次,继续用药4周,如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
*10mg,每日一次,作为维持治疗。

在首次服用1.25mg治疗后,患者应接受大约4小时的观察(特别是血压.心串,传导障碍,心力衰竭恶化迹象)。

最大推荐剂量为10mg,每日1次。

如发生不良反应,应避免使用最大荆盛治疗。必要时应在现用剂量的基础上逐渐减量。如有必要可中断治疗,在适当时重新使用本品进行治疗。在剂量递增期问,一旦出现心力衰竭恶化或不耐受现织,迎议首先减少比索洛尔剂量,或必要时立即停药(如果出现严重低血压、心力农竭恶化伴有急性肺水肿、心源性休克、症状性心动过缓或房室传导阻滞)。

使用本品治疗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应长期用药。

接受比索洛尔治疗不建议突然停药,以免引起暂时性的心力衰竭恶化。如需停药,应每周逐渐将剂量减半。

肝肾功能不全者:
轻中度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通常不需要调整剂量。晚期肾功能衰竭(肌酐清除率< 20ml/min)和严重肝功能异常的患者,每日剂量不得超过10mg。
肾透析患者使用比索洛尔的经验较少.但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类患者的剂量应该调整。
尚无比索洛尔治疗慢性心力衰竭并伴有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药代动力学数据,此类患者的剂量递增应特别谨慎。

不良反应:

将不良反应按照系统器官分类并分级。以不良反应发生宰分级的定义如下:
很常见(发生率高于1/10)
常见(发生串低于1/1O)
不常见(发生率低于1/100)
罕见(发生率低于1/1OOO)
非常罕见(发生率低于1/10,000)。

神经系统
特别是在服药初期,有可能出现中枢神经紊乱及精神紊乱症状,这些症状通常很轻,一般在开始服药后1-2周自然消退。
常见:眩晕、头痛。
不常见:抑郁、失眠。
罕见:多梦、幻觉。

眼部
罕见:视觉障碍、泪液分泌减少(使用隐形眼镜的患者应注意)。
很罕见:结膜炎

耳和迷路系统
罕见:听觉损害。

心脏
很常见:心动过缓(在慢性心力衰竭患者中)。
常见:心力衰竭加位(在慢性心力衰竭患者中)。
不常见:房室传导阻滞、心动过缓(在高血压或心绞痛患者中)、心力衰竭加重(在高血压或心绞痛患者中)。

血管
常见:肢端冷堪或麻木、在心力衰竭患者中可引起低血压。
不常见:直立型低血压。

呼吸道
不常见:有支气管哮喘或呼吸道阻塞病史的患者,可引起支气管痉挛。
罕见:过敏性鼻炎。

胃肠道
常见:恶心、呕吐、腹痛.腹泻、便秘等胃肠道症状.

肌肉骨骼和结缔组织
不常见:肌肉无力、肌肉痉挛。

皮肤和皮下组织
罕见:瘙痒、红斑,皮疹等皮肤过敏反应。
非常罕见:脱发、与D受体阻滞剂联用可能引起或加重皮癣、或导致皮癣样皮疹。

泌尿生殖系统
非常罕见:功能障碍。

肝脏
罕见:肝酶( ALAT,ASAT)升高、肝炎。

代谢系统
罕见:可能导致糖尿病患者的鳙耐量降低,掩盖低血糖的表现(如心跳加快)、甘油三酯水平升高。

禁忌:

比索洛尔禁用于以下患者
1.急性心力衰竭或处于心力衰竭失代偿期需用静注正性肌力药物治疗的患者。
2.心源性休克者。
3.二度或三度房宣传导阻滞者(无心脏起搏器)。
4.病窦综合症患者。
5.窦房阻滞者。
6.心动过缓者,治疗开始时心率少于60次/分钟。
7.血压过低者(收缩压低于lOOmmHg)。
8.严重支气管哮喘或严重慢性肺梗阻的患者。
9.外周动脉阻塞型疾病晚期和雷诺氏病综合征患者。
10.未经治疗的嗜铬细胞瘤患者。
11.代谢性酸中毒患者。
12.已知对比索洛尔及其衍生物或本品任何成分过敏的患者。

注意事项:

用比索洛尔治疗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必须先从特殊的剂量递增期开始,同时应进行定期的监测。
以下情况使用本品时应特别注意:
1.支气管痉挛(支气管哮喘,呼吸道梗阻疾病)。
2.与吸人性麻醉剂合用时。
3.糖尿病患者血糖水平波动较大时.可能会掩盖低血糖症状。
4.严格禁食。
5.有严重过敏史。
6.正在进行脱敏治疗。
7.一度房室传导阻滞。
8.变导型心绞痛。
9.外周动脉阻塞型疾病(症状可能加取.特别是在治疗开始时)。

尚无比索洛尔治疗心力衰竭并伴有下列疾病或条件的治疗经验:
*NYHA II级心力衰竭。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型)。
*肾功能不全(血清肌酐≥300μmol/l)。
*肝功能不全。
*年龄超过80岁。
*限制性心肌病。
*先天性心脏病。
*有显著血流动力学变化的器质性瓣膜病。
*3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支气管哮喘和其他慢性肺梗阻也者使用本品时可能会引起相应的症状,所以应该同时给予支气管扩张治疗,哮喘患者使用本品偶见呼吸道阻力增加,因此应增加β2-受体激动剂的剂量。

和其他β-受体阻滞剂一样,比索洛尔可能增加机体对过敏原的敏感性和加重过敏反应,此时肾上腺素治疗不一定会产生预期的治疗效果。

患有牛皮癣或有牛皮癣家族史的病人,只是在慎重考虑利/弊之后,方可决定是否应用β-受体阻滞剂(如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嗜铬细胞确患者仅在他使用α-受体阻滞剂后才能服用比索洛尔进行治疗。

使用比索洛尔治疗可能掩盖甲状腺毒症的症状。

除非特别指明,否则使用比索洛尔进行治疗时不得突然停药。

由于本品的降压作用存在个体差异,应用本品可能会减弱病人驾车或操纵机器的能力,尤其在开始服药、增加剂量以及与酒精同服时更应该注意。

运动慎用。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
比索洛尔可能损害孕妇和/或胎儿/新生儿。一般情况下,β-肾上腺素受体拮抗剂能够降低胎盘灌注,而胎盘灌注与发育迟缓、子宫内死亡、吸收和早产有关,和胎儿和新生儿,可能发生低血糖和心动过缓等不良反应.如果必须使用D-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选择性的βl-肾上腺素受体阻滞剂较为理想。

除非明确了必须使用,否则孕妇不能应用比索洛尔.如果必须应用比索洛尔进行治疗,应该监测子宫胎盘血流量和胎儿生长情况。一旦发现对孕妇和胎儿产生有害的作用,应该选择其他的治疗方法。必须对新生儿进行严密监测,出生后前3天最易发生低血糖和心动过缓等症状。

哺乳期妇女:
本品是否经人乳排泄尚不消楚,因此,不建议哺乳期妇女应用比索洛尔进行治疗。

儿童用药:

尚无儿科患者应用比索洛尔的经验,因此本品不能用于儿童。

老年用药:

不需要调整剂量。

药物相互作用:

0. 1.不推荐的合并用药:
用于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的治疗:
钙拮抗剂:对收缩力、房室传导和血压有负面影响。
用于高血压和心绞痛的治疗:
钙拮抗剂如维拉帕米和地尔硫卓:对收缩力和房室传导产生负面影响。静脉给药的患者使用β-受体阻滞剂治疗可导致显著的低血压和房室传导阻滞。
用于所有适应症的治疗:
可乐定:可增加“反跳性高血压”的风险,还可显著降低心率和心脏传导.
单胺氧化酶抑制剂MAO-B抑制剂除外),可以增加β-受体阻滞剂的降压效应,同时也增加高血压危险的可能.

2.合并用药时应特别注意以下情况:
用于高血压和心绞痛的治疗
钙拮抗剂如二氢吡啶类衍生物(如硝苯地平):增大低血压的风险.有潜在心功能不全的患者,合并使用β-受体阻滞剂可能会导致心力衰竭。
用与所有适应症的治疗:
一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如丙吡胺、奎尼丁):可能延长心房传导时间,增强负性肌力效应。
三类抗心律失常药物(如胺碘酮):可能延长心房传导时间。
拟副交感神经药物(包括四氢氨基吖啶):可能延长房室传导时间.
其他β-受体阻滞剂,包括滴眼剂,可以增强其作用。
与氯压定联用时,需在本品停用几天后才能停用氯压定,否则可能会引起血压急剧升高。
本品与麦角胺类衍生物(如含有麦角胺的抗偏头痛药物)合用时可能会增加外周循环的阻力。
胰岛素和口服抗糖尿病药物:增加降血糖效果。阻断β-肾上腺素受体可能掩盖低血糖症状。宜定期监测血糖水平。
麻醉剂:减弱反射性心动过速,增加低血压的风险。在诱导和插管期间继续使用β-受体阻滞剂可以降低发生心律失常的危险。
患者在接受比索洛尔治疗时,应该告知麻醉师。
洋地黄毒甙;减慢心率,延迟房室传导时间。
前列腺索合成酶抑制剂:减弱降血压作用。
麦角胺衍生物:加剧外周循环紊乱。
拟交感神经药物:与比索洛尔合并用药时可以降低二者的作用。治疗过敏反应时需要增加肾上腺素的剂量。
三环类抗抑郁药:巴比妥类,吩噻嗪和其他抗高血压药物:降血压作用增强。
利福平:可能由于诱导肝药酶而轻度降低比索洛尔的半衰期,通常不需要调整剂量。
甲氟喹:增大心动过缓的危险性。

药物过量:

β-肾上腺素受体拈抗剂最常见的药物过敏反应为心动过缓,低血压、支气管哮喘,急性心功能不全和低血塘。目前仅有少数比索洛尔药物过址(最大2000mg)的报道,患者出现心动过缓和/或低血压,所有的病人均恢复。对单次高剂量比索洛尔敏感性的个体差异很大。

通常发生药物过量,应该及时停药并给予支持性的对症治疗。有限的资料表明比索洛尔很难被透析除去。基于预期的药理学作用和其他β-受体阻滞剂的经验,当临床需要时可以考虑以下处理方法:

心动过缓:静注阿托品。如果效果不好,可以小心给予异丙肾上腺素或其他正性变时性药物。有些情况下,应通过静脉植入心脏起搏器。

低血压:应静脉补充液体及应用血管升压药物,静注高血糖素有益。

房室传导阻滞(二度或三度):应细心监护患者,适当静注异丙肾上腺泰或通过静脉植入心脏起搏器。

急性心力衰竭加剧:静注利尿剂、正性肌力药物及扩血管药物。

支气管痉挛:应用支气管扩张剂进行治疗。如异丙肾上腺素,β2-拟交感神经药物和/或氨茶碱。

低血糖:静注葡萄糖。

药理毒理:

药理学:
比索洛尔是一种高选择性的β1-肾卜腺受体拮抗剂,无内在拟交感活性和膜稳定活性。比索洛尔对支气管和血管平滑肌的β1-受体有高亲和力,对支气管和血管平滑肌和调节代谢的β2-受体仅有很低的亲和力。因此,比索洛尔通常不会影响呼吸道阻力和β2-受体调节的代谢效应。比索洛尔在超出治疗剂量时仍具有βl-受体选择性作用。

对照的临床研究表明,每天10mg剂量的比索洛尔与每天100mg阿替洛尔,100mg美托洛尔或160mg普萘洛尔的效果相当。

比索洛尔无明显的负性肌力效应。

口服比索洛尔3—4小时后达到最大放应。由于半衰期为10—12小时,比索洛尔的效应可以持续24小时。比索洛尔通常征2周后达到最大抗高血压效应。

比索洛尔通过阻滞心脏β-受体而降低机体对交感肾上腺素能活性的反应,引起心率减慢,心肌收缩力降低,从而降低心肌耗氧量,对冠心病引起的心绞痛有益。

急性服用比索洛尔降低心率和搏出量,从而降低心输出量和耗氧量。长期服用比索洛尔,可以降低开始服药时增强的外周阻力。另外β-受体阻滞剂也可通过降低血浆肾素活性而降低血压。

毒理学:
动物急性毒性、短期毒性(4周)和长期毒性(长达12个月)研究表明,比索洛尔无特异的和不可逆的器官和组织损伤,即比索洛尔特定剂量下没有表现出毒性。没有发现细胞毒性,致突变活性和致癌性。

大鼠的生殖毒性研究表明,比索洛尔不影响大鼠的生殖能力和一般生殖行为。

药代动力学:

比索洛尔从胃肠道几乎完全披吸收(>90%)。由于肝脏首过效应很小(<10%),故其表现出高达约90%的生物利用度。比索洛尔的血浆蛋白结合率约为30%.分布容积为3.5升/公斤,总清除率约为15升/小时。每天一次给药后血浆半衰期为10—12小时,在血浆中可维持24小时:

比索洛尔通过两条途径从体内排出。50%通过肝脏代谢为无活性的代谢产物然后从肾脏排出,剩余50%以原形药的形式从肾脏排出。由于药物从肾脏和肝脏清除的比例相同,轻中度肝、肾脏功能异常患者不需要进行剂量调整。对于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伴有肝功能受损或肾功能不全的患者的药代动力学尚无研究。

比索洛尔的动力学为线性,与年龄无关。

与健康志愿者比较,慢性心力衰竭患者(NYHA III级)的血浆比索洛尔水平较高,半衰期延长。每天口服10mg后达稳态时的最大血浆浓度为64士21ng/ml.半衰期为17±5小时。

贮藏:

密封,凉暗处(避光并不超过20℃)保存。

包装:

(1)铝塑泡罩外加复合铝袋装,10片/板,1板/袋。
(2)铝塑泡罩外加复合铝袋装,10片/板,1板/袋。

有效期:

36个月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2010年版二部

批准文号:

(1)国药准字H20023132
(2)国药准字H10970082

生产企业:

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北京华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工业开发区金光北街1号
【邮编】102488
【省份/国家】北京市
【电话】4006507799
【传真】010-89360583
【主页】www.sihuan.com.cn
【说明】原名:北京四环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