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急诊医生大“冒险”脑梗保安危转安
文/广州日报记者汪万里
“如果溶栓出现并发症被家属告上法庭,我希望自己能够出庭,为我自己辩护:那是当时作为一个医生必须做的选择。”康华医院急诊科主任、43岁的桂见军这样说。
近日,一名工厂保安因急性脑梗被送至康华医院,需要马上进行溶栓治疗。可是因为当时无人签字,治疗无法进行。桂见军为了救治病人,采用了变通的方法,取得家属同意,冒险为病人治疗。
桂见军此举为病人抢来了宝贵的治疗时机,现在病人已康复出院,可以正常地生活、上班了。
8月19日,46岁的工厂保安老蔡急性脑梗,发病4小时后被送至康华医院。对老蔡最有效的治疗是马上进行溶栓,然而这份治疗同意书,老蔡无法自己签,单位领导不敢签,而他的家属又不在身边。后来,多亏医院里的桂见军医生的一次“冒险”,才让他转危为安……
病人无法签治疗同意书
老蔡叫蔡能平,湖北人,在厚街一家工厂做保安,平时身体健康的他至今仍不敢相信自己会突然脑梗。8月19日上班时,他感觉冒冷汗、四肢无力,“我以为是感冒,没什么事。”
到吃午饭时,老蔡右边身子突然动弹不得,也说不出话来,发现他情况不对后,同事马上报告了厂领导,他被送到一家镇街医院。经过CT检查,医生初步诊断老蔡是急性脑梗,但在那里无法治疗,老蔡只能转院至康华医院。
当天下午4时20分,老蔡到达康华医院时,距离他发病已经过去了4个小时。而得知老蔡要转院过来的桂见军已在电话里提前了解了老蔡的病情,“急性脑梗发作,越早溶栓,后遗症越小,患者在来医院的路上,我们考虑到他从发病到现在已经过去4个多小时了,必须马上做尿激酶溶栓,已经提前准备好药物了。”桂见军说。
急性脑梗病情危重,不及时治疗会导致重度残疾甚至死亡,溶栓治疗是最有效的治疗手段。然而,老蔡送到医院时,虽然人醒着,但已不能说话,也无法签名,而溶栓治疗必须签署书面同意书。
情急之下采用变通方法
按照常规程序,这个患者就无法进行溶栓治疗了,从此可能会瘫痪在床。“只因为家属不在身边,这唯一可能有效的静脉溶栓治疗无法实施。医生真的就没有办法了吗?”桂见军说,那一刻他不断地问自己。
“在医生眼里,老蔡只是众多脑梗死患者中最普通的一个,但想象一下老蔡以后的生活:一大笔的医药费,说不出话,走不了路,大小便在床上。本是家里的经济支柱,现在却成了子女沉重的负担。想活活不好,想死死不了。这悲剧有几个农村家庭可以承受?”于是桂见军想了一个变通的办法。
他找到陪同来的工厂领导,希望他们能签名,但工厂领导怕老蔡出事,不敢签。不能再拖延了!桂见军叫来医院工作人员,全程摄像录音,告诉老蔡需要紧急溶栓治疗,成功率近50%,而出血风险5%,老蔡多次点头;同时,由工厂领导做见证,对老蔡的儿子进行电话录音征求意见,他儿子同意治疗。
“这个是我该做的决定”
医生马上开始进行治疗。溶栓药物打进去之后,半小时,老蔡的情况开始好转,他可以活动手脚和说话了,桂见军和急诊科医护人员这才松了一口气。
第二天,老蔡几乎恢复至正常状态,第三天,老蔡说话更清晰,活动自如,可以扶着走路了,医生让他补签了书面同意书。对于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对他进行的治疗,他充满了感激。出院时,只花了近7600元医疗费。
说起当时的情况,桂见军说,“无论如何,这个是我该做的决定。如果溶栓出现并发症被家属告上法庭,我希望自己能够出庭,为我自己辩护:那是当时作为一个医生必须做的选择。在国外,静脉溶栓不需要患者签字,而不接受溶栓,才需要签字。”
在这之前,桂见军已经请教了医院的律师,律师告诉他,这样变通的知情同意能够表达患者的真实意愿,医师已经做到最大努力来完成对患者的合适治疗,法律上应该没有问题。
桂见军:不按常规处理,医生要承担很大风险
桂见军到康华医院任急诊科主任前,在东莞市第五人民医院重症监护室工作了6年,每天和危重病人打交道。今年6月,他到了康华医院工作。
急性脑梗也就是卒中、脑中风。“我国每年新发卒中病人约250万,每年死于卒中的人数超过150万,卒中幸存者约有600万~700万。卒中以其高发病率、高复发率、高致残率、高死亡率的‘四高’特点已成为危害健康最为严重的疾病之一。”桂见军告诉记者。
以康华医院急诊科为例,每月平均收治的急性脑梗死患者约20~25例,但能够接受六小时内静脉溶栓的比例约5%~10%,高于全国不到2%的溶栓比例,但远低于国际水平。
“为什么我们国家的脑梗死发病率这么高?治疗效果又那么差?中国的脑梗死患者多数是躺着进来躺着出去。”桂见军说,“差距这么大,跟技术无关。按照常规程序,医生一定要先取得患者或家属的书面同意书再做治疗,结果错过了溶栓的最佳时间,患者可能就此一辈子瘫痪了”。
这能怪医生吗?桂见军说,“医生并没有做错什么。医生不按常规处理,医生个人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如果病人出现并发症,这个医生的职业生涯可能就此被毁,这或许也是让不少医生不敢冒险的重要原因”。
记者调查:医生的“冒险”有法律支持
难道,医生就只能眼睁睁地看着病人因无人签署治疗同意书而错失最佳的治疗时机吗?类似桂见军医生的“冒险”到底有没有法律的支持呢?
记者查询发现,2010年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手术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家属的书面同意书。但第五十六条又规定,“患者生命垂危需要抢救等情况不能取得患者及家属意见,可由医院授权紧急手术。”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东莞多家医院急诊科负责人,他们表示,对于一些紧急的手术,患者无法签署书面同意书的,医生大多会根据第五十六条,让医院领导来签名,马上进行手术。
不过,像老蔡这种情况,算不算“生命垂危”?一名医生告诉记者,“这肯定算不上”。但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老蔡的一辈子就毁了。遇到这样的情况,医生还进行治疗吗?“这似乎成了解不开的死结。没有书面同意书,不符合法律规定。患者效果最好的4.5小时内的rt-PA静脉溶栓时间窗已经过去,眼看6小时时间窗内的尿激酶溶栓也将失去。瘫痪似乎不能避免。”桂见军说。
最终,桂见军还是在侵权责任法中找到了“免责条款”,“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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