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基准定价到统一定价
早在1957年,日本政府就开始建立药品基准价制度。所谓基准价制度,即针对同一通用名相同剂型的药品设立政府指导价,类似于国内实施的最高零售价制度。更重要的是,同年日本开始推行“国民健康保险”(NHI)。这样,日本政府即拥有了与制药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的主体,而NHI代表的政府采购行为,则保证实施降价的合法性。
在日本,有关医疗的管理都是由内阁的厚生省来负责,而药品价格,正是由厚生劳动省医政局经济课负责。
1974年开始,日本正式推动大规模的降价,首要目标是针对通用名药物,即仿制药的价格调整——在药品专利制度建立之后,对于所有专利过期药以及上市的仿制药,在同一个通用名下,相同剂型下,实施统一的定价。这一年,药品立刻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医疗用药品,其中绝大部分是处方药;另一类是在药店可以随意购买的药品。
根据日本《药事法》,凡是适用于NHI的医疗用药品都不能被自由设定价格,而是由厚生劳动省统一定价,厚生劳动省对每种药品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查,算出其加权平均值及变动范围,这个加权平均值加上一定的变动幅度,即为“药价标准”(即全民健康保险报销范围)。凡是处方药均可申请进入“药价标准”,同时纳入政府定价范围。
不在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药品不予干涉,对于一些并非用于治病的医疗用药品,比如去除皱纹的药品,政府也不干涉其定价,这些商品常常备受国外游客的青睐。
另一种情况是,一些外国产的药品未获得在日本销售的许可,但医生和患者可以个人名义通过某些代理机构或互联网购买,或者直接在国外购买后带入境。对于这部分“个人进口”药品的价格,日本政府不干涉。不过,“个人进口”的药品不得被转让和出售,数量也极有限。
具体定价的过程中,日本药价制订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办法,对新药、原研药、仿制药实行不同的定价政策。新药定价主要通过类似药品效果比较法、成本定价法和不同规格药品比较法来确定价格。
为保护生产企业研发积极性,政府在新药、原研药和仿制药之间设置较大差价。仿制药根据进入药价标准目录的时间顺序按批次定价,每2年下调1次,首仿药按原研药的70%制定,当原研药和仿制药数量在20个以上时,继续进入目录的仿制药按照最低价格的90%制定。
对于新药上市,在日本也不会漫天要价,新药价格制定基础是与类似药效品种的价格比较。方法是,选择同一效能、药理作用、化学结构类似的药品为对照药,以对照药通常一日最大用量的价格为基础,结合新药的创新性、有用性和市场性等因素来确定。
没有如前所述的参照药品,则根据成本计算新药价格。但按这种方法计算的药品价格,假如比其在美国或欧洲市场上的价格超过2倍或少于50%,则必须将按成本计算出来的价格做一定的调整。
经过10年调整,日本药价控制的成果初步显现,1975-1985年,日本药品价格指数下降了近50%。如果以1974年为药价基准,1982年日本的药价指数为75,德国为130,美国为170,英国为248。1981年,日本药品价格下调幅度达到历史峰值18.6%。
适时调整控制流通差价
从1974年开始,NHI中的药品价格是指在国家医疗保险体系下,NHI以保险人的身份付给医疗机构的补偿价格。医疗机构购买药品的价格可以通过与批发商协商而低于补偿价格,因此在销售价格与补偿价格之间存在差价。
日本价格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以后,就同一种医疗用药品,厚生省确定的只是最终面向消费者的价格,而不过问医疗机构及药店采购药品的批发价。各家医疗机构及药店分别与制药企业谈判,双方协商决定批发价。因此,即使从同一家制药企业购进同一种药品,各家医疗机构或药店的进货价也会有不同,利润也会产生差异。这种现象在日本是允许的,它反映了各购药方谈判水平的高低。
由于日本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方式比较灵活,没有统一的模式,因此,医疗机构为取得更好的折扣,有的采用医院联合体的集团化采购模式,医疗机构单独采购的模式也很普遍。医疗机构根据自身需要定期向批发商采购药品,没有采购目录的限制,结算一般为现款现货。日本的药品物流配送体系比较发达,可以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用药需要。
当然,制度设计也会出现漏洞,如上世纪80年代,采用规定医疗机构药品加成率(最早也为15%左右)的方法进行管理,出现了医疗机构高价采购药品、药费攀升等问题。流通加价率过高的问题很快凸现出来,流通差价偏高也带来了大处方行为。
同时,由于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价格低于政府定价,医疗机构就会赚取两者之间的差价;如采购价格高于政府定价,则医疗机构就会亏本,这样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就会有动力压低价格,在客观上也为政府的价格调整摸了底。
对此,厚生省开始实施定期的市场调查,一旦发现医院采购价和国家定价之间存在比较大的差别,会在下次政府定价时加以调整。由于厚生省根据实际的市场价格实行动态政府定价的政策,促使药价逐年走低。
从1986年开始,日本每2年即会调整一次药品价格,期间也伴随动态调整。调查品种包括政府定价的所有药品,调查对象为所有的药品批发商和部分医疗机构,调查期限原则上为1个月。其次,根据调查来的价格,从最低的价格开始累计,加权平均至交易量的90%所对应的价格作为新药价的参考价格。
据了解,目前,日本出厂价与批发价之间以及批发价与零售价之间的实际差价均为6%左右(以政府定价为100元为例,批发价和出厂价分别为92元和8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