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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酸特比萘芬片

核准日期:2007年04月24日 修订日期:2012年0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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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盐酸特比萘芬片

丁克

Terbinafine Hydrochloride Tablets

Yan Suan Te Bi Nai Fen Pian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盐酸特比萘芬。
其结构式为:

分子式:C21H25N·HCl
分子量:327.90

所属类别:

化药及生物制品 >> 皮肤科用药 >> 皮肤抗感染药 >> 皮肤抗真菌药

化药及生物制品 >> 抗微生物药 >> 抗真菌药 >> 丙烯胺类

性状: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适应症:

本品适用于
1.由毛癣菌(红色毛癣菌、须癣毛癣菌、疣状毛癣菌、断发癣菌和紫色毛癣菌等)、狗小孢子菌和絮状表皮癣菌等引起的皮肤、头发和甲的感染。
2.各种癣病(体癣、股癣、手足癣和头癣等)以及由念珠菌(白色念珠菌等)引起的皮肤酵母菌感染。
3.由皮霉菌引起的甲癣(甲真菌感染)。

规格:

0.125g/片。

用法用量:

口服,成人每次2片,每日一次,疗程如下:

皮肤感染的疗程:手足癣[指(趾)间型和跖型]:2-6周;体癣、股癣:2-4周;皮肤念珠菌病:2-4周。在真菌学治愈后几周,才可见到皮观完全正常以及感染症状消失。

头发和头皮感染疗程:头癣:4周,头癣多数发生于儿童;

甲癣:绝大多数患者疗程为6周-3个月,其中年轻患者因甲生长正常而能缩短疗程,故除拇指(趾)甲外,小于3个月的治疗可能已足够。在其它病例中,疗程通常只需3个月。某些患者,特别是那些大拇指(趾)甲感染的患者,可能需6个月或更长的时间。在第一周治疗中见到的甲生长缓慢的患者,其疗程可能需超过3个月。在真菌学治愈和停止后几个月,可看到病情继续好转直至甲板外观完全正常,这是因为健康的甲组织生长需要时间。

不良反应:

本品耐受性好,副作用轻至中度,且常为一过性。最常见的有胃肠道症状(胀满感,食欲不振,恶心,轻度腹痛及腹泻)或轻型的皮肤反应(皮疹,薰麻疹等)。个别严重的皮肤反应病例(如StevensJohnson综合症,中毒性表皮坏死松懈症)曾见报道,若发生进行性皮疹,则应停药。罕见味觉改变,包括味觉缺失,后者于停药后几周内可恢复。极个别病例发生肝胆功能不全,究竟是否由本品引起的尚未肯定,不过若发生上述情况,则应停用本品。曾报道,极个别患者发生中性白细胞减少。

禁忌:

对盐酸特比萘芬及本品其它成份过敏者禁用。

注意事项:

1.肝或肾功能不全(肌酐清除率〈50ml/分,或血清肌酐〉300umol/l)者,剂量应减少50%。本品应置于儿童触不到的地方。
2.妊娠与哺乳动物研究显示,本品对胎儿和生育力无不良影响。由于本品用于孕妇的经验极有限,因此,除非可能的益处超过任何可能的危险,原则上孕妇不应使用。特比萘芬可经乳汁排泄,故接受本品口服治疗的母亲不应哺乳。
3.药物相互作用研究证明,特比萘芬几乎不影响经由细胞色素P450酶系代谢的药物(如环孢菌素、D860或口服避孕药)的清除。然而,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应慎用本品。因为极少数人可能月经失调。此外,肝药酶诱导药(如利福平等)可加速特比萘芬的血浆清除。肝药酶抑制药(如西米替丁等)则可抑制其清除。故如果需要合用这些药物,则需将本品的剂量作适当调整。
4.口服本品对花斑癣无效。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参加【注意事项】相关内容。

儿童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老年用药: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药物相互作用:

0.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证明,特比萘芬几乎不影响经由细胞色素P450酶系代谢的药物(如环孢菌素、D860或口服避孕药)的清除。然而,使用口服避孕药的妇女应慎用本品。因为极少数人可能月经失调。此外,肝药酶诱导药(如利福平等)可加速特比萘芬的血浆清除。肝药酶抑制药(如西米替丁等)则可抑制其清除。故如果需要合用这些药物,则需将本品的剂量作适当调整。

药理毒理:

特比萘芬是一种广谱抗真菌活性的烯丙胺类药物,本品能选择性地抑制真菌的角鲨烯环氧化酶,使真菌细胞膜形成过程中的角鲨烯环氧化反应受阻,从而达到杀灭或抑制真菌的作用。

药代动力学:

据文献报道单次口服特比萘芬250mg,用药后2小时内,血浆浓度峰值达0.97μg/ml。本品吸收半衰期为0.8小时,分布半衰期为4.6小时,其生物利用度略受进食影响,但不必作剂量调整。药物与血浆蛋白的结合率为99%,并能迅速经真皮层弥散并集中在亲脂的角质层。特比萘芬也可分布在皮肤中,因此,在毛囊、头发与多层脂的皮肤中可达相当高的浓度。在治疗最初的几周,特比萘芬即可进入甲板中。本品生物转化后的代谢物无抗真菌的活性,它们主要从尿中排出。其消除半衰期为17小时,在体内无蓄积作用。其稳态血药浓度不受年龄的影响。但肝、肾功能不全者的特比萘芬消除率可能降低,从而导致血药浓度升高。

贮藏:

遮光,密闭保存。

包装:

6片/板、14片/板,铝塑包装。

有效期:

24个月。

执行标准:

WS1-(X-119)-2004Z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70218

生产企业:

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工业北路243号
【邮编】250100
【省份/国家】山东省
【电话】(0531)83126288/83126545
【传真】(0531)83126688
【主页】www.qilu-pharma.com
【说明】原名:齐鲁制药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