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硫酸阿托品眼膏

核准日期:20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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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名称:

硫酸阿托品眼膏

Atropine Sulfate Eye Ointment

Liu Suan A Tuo Pin Yan Gao

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硫酸阿托品。化学名称为:α-(羟甲基)苯乙酸8-甲基-8-氮杂双环[3.2.1]-3-辛酯硫酸盐一水合物。
化学结构式为:

分子式:(C17H23NO32·H2SO4·H2O
分子量:694.84

所属类别:

化药及生物制品 >> 眼科用药 >> 其他眼科用药

性状:

本品为淡黄色软膏。

适应症:

用于散瞳,也可用于虹膜睫状体炎。

规格:

1%(2g:20mg)

用法用量:

—日三次,涂于眼睑内。

不良反应:

1.眼部用药后可能产生视力模糊,短暂的眼部烧灼感和刺痛、畏光,并可因全身吸收出现口干,皮肤、黏膜干燥,发热,面部潮红,心动过速等现象。

2.少数病人眼睑出现发痒、红肿、结膜充血等过敏现象,应立即停药。

禁忌:

以下人群禁用:1.青光眼。2.前列腺肥大。3.儿童脑外伤。4.唐氏综合征。5.痉挛性瘫痪。6.对本品过敏者。

注意事项:

1.阿托品类扩瞳药对正常眼压无明显影响,但对眼压异常或窄角、浅前房眼患者,应用后可使眼压明显升高而有激发青光眼急性发作的危险。故对这类病例和40岁以上的病人不应用阿托品滴眼。

2.出现眼睑过敏反应或接触性皮炎应该立即停药。

3.角膜穿孔或者即将穿孔的角膜潰疡患者慎用。

4.用药后视力模糊,特别是看近物体,此时应该避免开车、使用机器和进行其他任何有危险的活动。

5.用药后瞳孔散大畏光,可在阳光和强烈灯光下戴太阳眼镜。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孕妇慎用,哺乳妇女应避免使用或停止哺乳。

儿童用药:

慎用,使用剂量要少。

老年用药:

禁用。

药物相互作用:

0. 三环类抗抑郁药、H1-受体阻断药、抗胆碱类的抗帕金森病药、吩噻嗪类抗精神病药等均有抗胆碱作用,合用后可加重尿潴留、便秘、口干等阿托品样不良反应。

药物过量:

阿托品致死量:成人约为80~130mg,儿童约为10mg。1支1%的硫酸阿托品眼膏(2克)含有足以毒死1~2名儿童的剂量。因此,眼膏应妥为保存。中毒的解救除洗胃等措施外,可注射新斯的明、毒扁豆碱或毛果芸香碱等。

药理毒理:

阿托品阻断M胆碱受体,使瞳孔括约肌和睫状肌松弛,导致去甲肾上腺素能神经支配的瞳孔扩大肌的功能占优势,从而使瞳孔散大。瞳孔散大把虹膜推向虹膜角膜角,妨碍房水通过小梁网排入巩膜静脉窦,引起眼压升高。阿托品使睫状肌松弛,拉紧悬韧带使晶状体变扁平,减低其屈光度,引起调节麻痹,处于看远物清楚,看近物模糊的状态。

药代动力学:

阿托品引起的瞳孔散大和睫状肌麻痹作用,起效时间为30分钟,持续12~14天。本品可经眼结膜部分吸收,阿托品口服吸收迅速,1小时后血药浓度即达峰值,生物利用度为50%,半衰期(t1/2)为4小时,作用维持约3~4小时。吸收后很快就离开血液而分布月全身组织,可透过血脑屏障,也能通过胎盘进入胎儿循环。

贮藏:

密闭,置阴凉(不超过20℃)、干燥处保存。

包装:

铝制药用软膏管装,2g/支

有效期:

48个月

执行标准:

《中国药典》1963年版二部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31021160

生产企业:

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上海通用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南路889号
【邮编】201108
【省份/国家】上海市
【电话】021-648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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